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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次开庭被告未到庭,缺席开庭,这个事法律允许的;联系上被告,如果法庭认为确实在需要开一次庭,那么是可以安排第二次开庭的; 第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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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在刑事案件审理时,被告是必须到庭的,不存在人民法院会在被告缺席的情形下对被告进行判决处理。另外,对于被判处拘役的情形,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被拘留到法庭;若被告人下落不明,可暂停审判,待被告人重新出现后恢复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如有必要,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自诉状送达被告人后,被告人不出庭的,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充分利用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
公诉案件,被告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中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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