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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第一次开庭被告未到庭,缺席开庭,这个事法律允许的;联系上被告,如果法庭认为确实在需要开一次庭,那么是可以安排第二次开庭的; 第二,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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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被告缺席判决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法院已经给被告发了传票,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没有正当理由。证明法院已经给被告发了传票的证据有四种。法官将传票直接交给被告,被告收到传票后在送达回证上的签字;法院以挂号信方式将传票邮寄给被告,被告在挂号信回执上签字;被告拒收传票的,请居委会和邻居到场,法官当众将传票放在被告人住处,由证人签字证明被告拒绝签收被告下落不明,用以上方法无法送达的,由法院委托报纸刊登送达公告。公告登出60日后,不管被告是否看到报纸,视为送达。以刊登该公告的报纸附卷作为送达凭证。
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被拘留到法庭;若被告人下落不明,可暂停审判,待被告人重新出现后恢复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如有必要,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自诉状送达被告人后,被告人不出庭的,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充分利用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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