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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正日益成为一个难点问题。随着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收入来源多样化,财产种类也呈现多样化、非现金化的特点。另外...
离婚财产分割举证责任有: 1、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2、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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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正日益成为一个难点问题。随着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收入来源多样化,财产种类也呈现多样化、非现金化的特点。另外,目前我国对公民的收入和财产监控体系尚不够完善,因此,离婚时无论是证明财产的准确数额,还是证明财产的去向,都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难点。相当一部分女性由于没有具体参与家庭财产的管理,对家庭财产的数量与去向缺少准确了解,因此在主张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难于甚至无法举出确切的证据,以致与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失之交臂,痛失经济权利。这一现状一方面凸显了女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也显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若干空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33号,在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给他(她)财产。 第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第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第四:公平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第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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