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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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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的案件。”一人犯数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对于一人犯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修正案》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对于一人犯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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