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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收集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资格(如果无效婚姻的,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不是法定婚龄)、感情确已破裂(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原则上讲,法院在采纳证据的前,必须依法核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就该问题而言,由于案件已经形成判决。那么,提问者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离婚过程中,如果已经确定要离婚,应收集离婚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证据收集的种类主要包括诉讼主体资格、感情确已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方面。 通常情况下,离婚证据收集的难度不会太大。但是,如果涉及损害赔偿或财产隐匿问题,收集和保存离婚证据往往成为当事人的首先面对的问题。收集和保存离婚证据因证据种类以及证明目的不同而不同。 一、证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构成事实婚姻的离婚证据,应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㈠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1.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㈡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 1.重婚、与他人同居,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共同财产证据的范围(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例如: 1.证明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应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机动车的,应提交车辆行驶证;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7、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㈠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㈡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㈢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㈣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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