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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违章建筑,无权主张拆迁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
违章建筑依法拆除,无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在乡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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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拆除违章建筑是否有补偿,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违章建筑。目前,我国对违章建筑没有统一的法律意见。一般来说,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在规划区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房屋和设施。拆除违章建筑,当然不需要补偿,不仅不补偿,严格来说还可以罚款违法行为。但关键的问题是,很多地方以“违建”的名义拆除的往往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比如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未经批准建造的唯一家庭住房,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的一些临时政策而产生的违法建筑等。在这些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有其合法性,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遇到拆迁或拆迁,不仅要补偿,还要按照法定标准全额补偿。
拆迁违章建筑不能得到赔偿。违章建筑不合乎法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直接强制拆除并不需要给付赔偿金。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于临时的建筑、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的,被拆除人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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