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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出嫁女户口还在本村,在新居住地也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对于按照人口...
拆迁出嫁女户口还在本村,在新居住地也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对于按照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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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对此种情况的外嫁女一般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不能以该项判断的: 1、拆、迁补偿只有户口登记在本集体,并且是本集体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等,而且户口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在册的,才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才能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拆、迁补偿等),而户口本内的成员,只是表明登记在一处的作用; 3、在户籍制度改革后,不管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都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可以同时在一个户口本内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拆迁出嫁女户口还在本村,在新居住地也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对于按照人口计算安置面积或者人头费的,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也可以享受安置待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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