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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丈夫借钱妻子并不知情,且也不知晓之后钱的去向。 二、如果妻子能够举证借钱是用于赌博(网上),那么赌博之债你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三、举证证...
1、丈夫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丈夫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丈夫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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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招来了3个债主和60多万元的债务,面对法院的一张张开庭传票,李先生觉得自己冤大了。近日,他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想要摆脱困境。 2012年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李先生和王女士结了婚。2014年年底,李先生先后收到3张法院传票,才得知妻子在外欠债60余万元。因妻子在婚后欠债,债主认为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就将他也一起告上法庭。 原来,早在2012年8月,王女士以结婚没钱、家庭急用钱为由,陆续向妹妹借款十几次共14万元。2013年,王女士又以家庭生活需要、丈夫工作调动等急需向李先生姑妈借款20万元。与此同时,在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王女士又以类似理由向某公司累计借款25万元,虽还款53500元,余款196500元未还。 李先生说,婚后他就把家里的财政大权交给了老婆,平时也没管过日常开销,对于这些债务毫不知情。随后,他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成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群、张小丽律师。 两位律师经过调查后表示,一般来讲,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使婚姻充满风险。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称借款用于结婚期间花费、李先生调动工作、李先生父亲治病及家庭开销,且李先生知道借款,所以要求共同承担债款。但李先生却觉得很冤,借条都是王女士写的,借款也都转入了王女士的个人账户,自己毫不知情。而且结婚时,自己的工资收入加上结婚礼金,减去结婚费用,还有7万元余额,怎么可能去到处借钱? 汪群律师表示,王女士不能证明借款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不能证明借款是基于二人的合意,所以没有理由双方共同承担债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群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王女士个人承担所借债务,并在判决书中有一段非常人性化的说理,“被告王某与李某均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被告王某应当勤俭持家、量入为出,其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不长的时期内大额举债,不符合常理。” (原标题:结婚两年妻子莫名欠债60多万,法院判定丈夫不承担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一方借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2、共同借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此外,虽然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一方借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2、共同借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此外,虽然夫妻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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