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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的关规定。”对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确定继子女是否有赡养扶助义务时,应以双方形成继父继子关系后,继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为依据。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需要根据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是否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构成需要赡养继父母,如果没有构成权利义务关系不需要赡养继父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在生活上给予扶助的行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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