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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会计账簿罪处罚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隐瞒或故意销毁应依法保存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书,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隐瞒、故意销毁的会计证明书、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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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会计账簿罪可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隐匿会计账簿罪客观上表现为故意隐匿、故意销毁有法定保存义务的会计账簿,情节严重。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隐匿财务会计账簿既遂法院的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单位犯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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