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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在诉讼中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一般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由机构进行鉴定。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脊柱、颈部损伤致十级伤残的标准分别为:4.10.3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10.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1、伤残评估应以伤后治疗效果为基础。对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为评价依据的,评价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结进行综合评价。二、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害之间的关系。三、实事求是地评价。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损伤因素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后遗症为基础,综合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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