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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具体如下: 《分级》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的依据是受害者受损后的治疗效果、交通事故对残疾的作用程度、伤残造成的身体机能和行动能力损失程度。鉴定时,需要综合评价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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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一、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二、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三、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判断依据为: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具体的等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可以在治疗结束后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估,也可以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伤残评估。到时候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人进行伤残评估。鉴定时间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伤害治疗结束时或因伤害造成的并发症治疗结束时为准。如果当事人不能判断治疗是否结束,或者不知道是否适合残疾评估,可以咨询主治医师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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