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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来给你解答一下行政复议已经被驳回还能撤销吗这个问题,在2004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
复议结束,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受送达人便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撤销。申请人若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在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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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解。和解后,可以撤销行政复议申请。
(1)根据行政诉讼法理,审判机关对于确属于“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原行政行为须得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若不属于“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两个被告的审判机关虽然可以轻松宣告“原‘不依照法定程序履责’的行政行为违法”,使得审理当事人主张“上级机关不履行‘责令下级机关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职责”的审判机关对于如何判决“不履行‘责令下级机关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职责”陷入两难(“责令下级机关恢复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已无实际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制度。 (3)根据现有行政诉讼制度,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但是复议机关因审判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宣判而失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的“被告调查或者裁量”权,失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当事人撤回行政复议后,如果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则还能起诉;但是法律、法规如果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则要按照规定先申请复议,才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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