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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同时,建立以下劳动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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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关系的形成条件: 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人; 二、抚养人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 三、抚养人对被抚养人的物质和精神双重帮助; 4、抚养时间达到一定期限。
作为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想要收养子女,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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