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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是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当事人对违法送达有异议的,可以申诉或者检举。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违法是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当事人对违法送达有异议的,可以申诉或者检举。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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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公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1)直接送达。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负责人拒绝签字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送达人应邀请相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和其他见证人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视为送达。(3)邮寄送达。登记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邮寄送达。(4)送达公告。公告送达是最后一种送达方式。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张贴,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自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
送达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5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直接送达也称交付送达,是指送达机关派专人将应送达的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送达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人民法院,而在行政处罚时是行政机关。送达机关直接送达时,如遇受送达人不在,可以交付给和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送达机关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同样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机关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委托送达是指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如受送达人不居住在送达机关的辖区内,送达机关可以委托受送达人居住地的机关代为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可以通过其部队的政治机关转交;如果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监狱或者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即通过邮寄方式将送达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送达机关如通过邮寄送达,应当将送达文书交邮局以挂号信寄出,挂号的回执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收件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还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的书面法律文书。《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即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日期的第二天起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不算过期,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邮寄、委托或者公告。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计算送达时间,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也就是说,它被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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