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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渔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 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四)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抵押权登记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第二十八条抵押权人依法转移船舶抵押权的,应当和承转人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理渔业船舶抵押权转移登记,抵押权人应当事先通知抵押人。 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应当将有关抵押权转移情况载入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封存原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所需材料:(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明文件(身份证、、金融许可证、机构代码证);(4)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6)抵押合同及借款主合同、抵押物品清单;(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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