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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者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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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船舶所有者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必须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提供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复印件。关于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提供以下文件:(1)购买船舶收据或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发行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取消证明书(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对于新造船舶申请船舶股权登记的,应提供船舶建设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在建设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只需提供船舶建设合同的自营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必须提供足够证明所有权获得的文件。继承、赠与、依法拍卖、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登记船舶所有权时,应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船舶所有权需要登记。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个人共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的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者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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