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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项目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同一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保...
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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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二)政府出资新建、改建、收购、回购、租赁的住房;(三)腾退的公有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企业利用自用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六)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过市政府批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七)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八)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单套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用于解决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当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中心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税务、人社、金融、公安、监察、审计、物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租售和后续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初审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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