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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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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涉及胎儿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因此,一般来说,自然人出生时就具有权利能力,不以年龄来区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只具有一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叫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的法律规定稍有点矛盾之处: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该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所以,自然人在独立呼吸之时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继承法》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我国的《继承法》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可见,在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被继承人死亡时,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是否可理解为:未出生就已经有了民事权利能力。除此以外,我国民法上没有对胎儿规定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已出生的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依法不具有任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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