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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是否为自然人天生就有?

2022-10-19
我国的法律规定稍有点矛盾之处: 1、《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该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所以,自然人在独立呼吸之时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继承法》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我国的《继承法》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可见,在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被继承人死亡时,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是否可理解为:未出生就已经有了民事权利能力。除此以外,我国民法上没有对胎儿规定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已出生的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胎儿尚未出生,因此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依法不具有任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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