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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使用期限不能延长。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被称为除斥期间,它与我们常说的诉讼时效并不相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
撤销权的使用期限不能延长。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被称为除斥期间,它与我们常说的诉讼时效并不相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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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使用期限不能延长。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被称为除斥期间,它与我们常说的诉讼时效并不相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国内各种仲裁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仲裁的审理时限,只对作出裁决书的期限作了规定。涉及各领域的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作出裁决书期限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规则中给予明确。列下分别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劳动纠纷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结案期限: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为仲裁庭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撤销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应当消灭。当事人受到胁迫的,撤销权的期限自胁迫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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