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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可以延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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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般情况下,从你知道行政机关对你不公正的行为那天起,60天之内你都可以申请。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等)还可延长。 不少人由于对行政复议期限不太了解而吃亏,以下将从三个方面对行政复议受理期限问题作介绍: (1)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如其它法律、法规将复议期限规定少于60日,一律按本法60日执行。但是如果其它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则按该法律规定超60日的申请期限执行。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申诉的,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及时告知而耽误申诉人的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视为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复议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以及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致使当事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以及法定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都作为公民自由选择的解决行政纠纷案件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关联性,都是解决纠纷,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本文由行政复议是否适用和解问题引出论述,对行政复议适用和解进行了概述,从概念、对概念的理解、适用和解的意义等方面作阐述;接着从行政自由裁量权、复议目的与原则、复议机关职权和实践经验的发展趋势等角度分析其存在可能性的理论依据;再论述适用和解的法律要件,应该要有意思真实表示、和解受案范围和和解协议书;最后提出了若在行政复议中推行和解应具备的立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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