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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其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提出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
对缓刑、人员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撤销缓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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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施以三年的继续帮教。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政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与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做好交接,转交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地与居住地分离的,居住地司法所还应通知户籍地司法所,户籍地司法所应当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帮教,居住地司法所应当接受户籍地司法所的委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司法所应当在矫正期满当日予以告知,并书面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司法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并向区县司法局书面报告。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书面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原服刑监所。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档案进行整理并移送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应当将其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合并整理归档,统一进行保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提出,区县司法局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由本市或者外省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居住地区县司法局会同居住地公安分县局立即将罪犯收监。收监当日,区县司法局负责向罪犯送达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或通知书,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送交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批准收监执行的,由其服刑监所立即将罪犯收监,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服刑监所的预先通知对罪犯先行予以控制。对因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处理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被批准、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办理该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完毕之日将其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办理行政强制措施案件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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