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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辞退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 2、劳动者辞职,除非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
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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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和辞职都必须考虑对方的正当权益,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生效,都是一种中性行为,没有惩处对方含义,在行为生效后一些事务的处理也有许多相似或相同之处。 1、辞职和辞退行为主体不同 辞职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职工个人,辞退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职工与单位之间行政隶属关系的解除,只要不是职工主动,就不能构成辞职;不是单位主动,就不能构成辞退。在通过法定程序来解除职工与单位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时考虑到实际事由是必要的。然而,通过哪一种解除职工和单位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第一前提条件就是职工和单位谁是行为主体。 2、辞职和辞退和政策支持和政策约束不同 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在赋于(或承认)职工和单位以辞职和辞退的权力这些规定对辞职辞退的作用概括为政策支持和政策约束两类。所谓政策支持,指的是有关的政策法规对辞职辞退行为的成立给以支持;政策约束指的是有关的政策法规使辞职辞退行为不能成立或对其在立附加条件。比较起来看,辞退的政策支持和政策约束都十分明确,并且辞职的政策支持比辞退的政策支持大得多,辞职的政策约束比辞退的政策约束小得多。也就是说,辞职成立的事由是很广泛的,辞退成立的事由则是相当有限的。 3、辞职和辞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质上不同 辞职和辞退虽然都是中性行为,没有惩处方的含义,但辞职和辞退能够成立所依据的事由在性质上有明显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辞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绝大部分是属于职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辞职却不是这样。所以,人们、社会和单位以辞职人员和辞退人员的看法是不一样的,往往认为被辞退是不光彩的。 4、辞职和辞退的程序不同 辞职首先要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而辞退单位无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请。根据现行文件中对相关程序的规定,如果单位及有关机构有意拖延,因职工辞职而发生争议的时间,最长可距职工最初提出辞职申请六个月之久。而因辞退发生争议的时间,最长也只能是在单位向被辞退职工签发“辞退证明书” 后15日之内。实际情况中,有极少数单位或办事人员就是利用这种程序上的不同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阻挠职工的合理辞职。 5、辞退和辞职涉及的经济偿付不同 做为被辞退者一定时间内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单位工作的补偿,单位需按有关政策的规定向被辞退职工支付法定数额的辞退费。而辞职职工不需向单位偿付任何费用(培训费除外)。在培训费方面,辞职人员需按规定向单位偿付自已使用过的培训费,对于辞退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辞职辞退时,在照顾单位和职工个人两方的正当权益方面,国家政策是向个人倾斜的。这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是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辞职或辞退来解除职工和单位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事关行为主动方依据国家政策法规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力,保护自身权益和遵重对方的权益。因此,认识并正确理解辞职和辞退的差异,是有必要的。
不是,开除是一种行政处罚,如果被公家单位开除后不能再进公家单位,被清退是指由于不符合政策组织上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
两者最大的区别,对我们影响最大的当然就是涉及的补偿不同,主动辞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这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而被辞退的情况在实践中往往就要复杂的多。 辞退与被辞退没有区别,辞退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用人单位辞退,只要劳动者无过错,一般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其中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赔偿金的标准为2倍经济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法律的规定上,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但是如果劳动者有工伤,就要区分情况对待。主动辞职是不建议大家采取的方法,因为主动辞职基本上放弃了自己的所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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