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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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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法》第五十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当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将继承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合伙人:(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继承人未取得资格;(3)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一致同意的,合伙人应当将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继承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若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继承人包括: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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