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复议期间是要加罚的。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所以当然要加处罚款。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申请行政复议,原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仍然要先交罚款。《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可以加重的,答案是可以加重,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没有对处罚行为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复议主体吧,除特殊情形外,复议都是找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罚款还是要交的。但可以向原处罚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申请行政复议,原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仍然要先交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1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