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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间,行政机关是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也可以进行加罚。《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停止的情形包...
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可以加重的情形如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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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间,行政机关是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也可以进行加罚。 2、《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停止的情形包括: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等。
关于拘留行政复议期间的回答为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据我所知,《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决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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