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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您确认您与单位之间是否是劳务关系。一般来说,如果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支配,在用工单位的办公场所工作,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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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目前,社会保险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由于法律没有区分社会保险纠纷的类型,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的征缴应当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当处理社会保险的征缴。因此,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工资纠纷是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依法适用:(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3)关于除名、辞退、辞职和辞职的争议;(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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