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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目标是不同的。抵押的目标物原则上以房地产为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械、交通工具等作为抵押物。当铺的目标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可以当铺。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对债权人以一定的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偿还所占财产。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了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转移了财产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 1、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 2、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 3、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动产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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