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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3)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2、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1)提起答辩和反诉;(2)承认和反驳原告诉讼请求;(3)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根据法律规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为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的死亡,其诉讼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均归于消灭,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其民事权利又需要有人主张,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专门规定其近亲属可以起诉。近亲属的范围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申请回避权:即对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其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被告人可以申请他们回避。辩护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为自已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权: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询问权:经过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上诉权: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诉权:被告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陈述权、诘问权、调查证据申请权、辩论权、选任辩护人权、救济权、回避申请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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