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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区别:1。性质不同。归根结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不同,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判决合法性的审查,最终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对手之间的具体纠纷。2、审判程序的原因不同。第二审程序发生在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基础上,第一审程序发生在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基础上。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审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相关行政法律关系;第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之外,其直接审查对象也可以作为第一审判对象,即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第二审判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作为是否可以作为的双重审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包括公开、非公开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6、有不同的判决方法。一审判决可以维持、驳回诉讼请求、撤销、确认、履行法定职责、变更判决;二审判决仅限于维持原判决、依法改变判决,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原法院重审。7、审判期限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最终判决。也就是说,二审的审判期限比一审少一个月。
再审与二审的区别在于,二审是当事人拒绝接受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一般来说,二审中的一审判决无效。再审是指原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结果错误或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直接审理的程序,再审判决生效。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决、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以及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判决生效,诉讼终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数量多或者当事人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得停止执行判决、裁定。
仲裁与审判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受理案件机构的性质不同。一个是仲裁委员会,一个是人民法院。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其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四、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五、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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