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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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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1)征税权。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因征税而进行征收管理的权利。如要求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合法使用记账凭证、发票,提供纳税资料;依照税法规定采取一定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依照税法规定或授权审批减税、免税、延期纳税等等。 (2)税法解释权。这里主要指税法的行政解释权。 (3)估税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基难以准确核定,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方法估算其税基,或直接估算其税额。 (4)委托代征权。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授权,可以委托没有税收管理权的机关或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征某些税款,行使部分征税权。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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