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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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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规范《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应该支付。因为中介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向承租人提供了房源信息,让供需双方见面,就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即使承租人绕过中介机构和出租人签约,合同的成立也是中介机构促成的,因此中介机构有权获得中介费。
请参考《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此前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公司服务收费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第971号)中对中介公司费用的收取标准做了规定,如房屋买卖独家代理的,买卖双方支付中介公司费总额不超过成交价的3%。但此规定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中已经取消,这就意味着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对中介公司费的标准没有了强制性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完全交由市场决定,各中介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服务与委托人协商来定价。当然因司法系统存在滞后性,到目前,各地司法实践尚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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