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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受法律保护,企业不能终止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
哺乳期受法律保护,企业不能终止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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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哺乳期受法律保护,企业不能终止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除非哺乳期的女职工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或者劳动者主动离职,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照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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