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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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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业务发展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网络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申请网络服务经营活动,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提交以下文件(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三)资金信用证明书(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书或租赁意向书(五)依法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章程;(三)资金来源、金额及其信用证明;(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六)业务发展报告;(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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