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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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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经调查核实,申请人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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