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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设施造成损害的,由管理人赔偿: 1疗费用,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 3、交通费用按受害...
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受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人虽然设置了标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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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设施、设备致学生损害的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做为学校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设施如教学楼、教室、视觉、厕所、围墙、实验设备、各种体育设施、各种电器,都应该是符合安全标准的。如果因其内在质量问题而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如教学楼倒塌,教室落顶,墙皮脱落,蓝球架翻倒而致伤学生,学校必须承担责任,而且一般情况下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在学生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学校的责任。这种明知有危险却又故意和过失地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学校的责任。又如学校的厕所前的影壁墙已经年久,不能承受更大的横向剪力。其他如各种体育设施都应注意随时保持良好的性能,如果疏于管理,造成学生的损害,也都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恐吓威胁他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比较严重的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进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人生而就有一些合法权益,如果被他人侵犯,当事人在自己处理不了的情况下,可以找法律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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