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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2、对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以房产原值减出10%至30%后的余值或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
城市房地产税与房产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其区别主要是:一是征税范围不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文件规定,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全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房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行政乡范围内的企业)内的房产。二是纳税义务人不同。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但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不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应规定)。三是计算方法不同。城市房地产税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按应缴纳的房产税额减征30%;房产税计算方法,一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需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1.2%;二是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人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12%.贵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地税局要求您计缴房产税是不正确的,因为您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但如果地税局要求您计缴城市房地产税,那是合理的,也是正确的。同时,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文件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以房产原值为依据(纳税人无论自用还是出租都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按应缴纳的房产税额减征30%.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注意」: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会计账原值≠净值)(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4)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新-旧);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不调整)。(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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