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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实质性要件有: 一、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享有投资权益; 2、协议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隐名股东可以起诉确定其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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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只是公司股份的部分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东,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得就其通过正式股东的投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红利,即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2、但是,隐名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就其对公司股东的债权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在胜诉后要求公司在自己权利范围内支付红利。
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未记载为股东的人。许多人认为,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出钱后,可以根据出资情况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忽视了公司的对外宣传。作为隐名股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1、在内部方面,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隐名出资协议或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对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关于投资权益归属的约定应按约定履行。由于投资权益的归属存在争议,隐名股东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因此,隐名股东在必须代为持股成立公司时,必须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依据。与此同时,还应保留出资凭证等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出资的证据。2、在外部方面,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和性,在外部具有公示性。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记录在股东名册中,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必须经过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否则公司无法变更登记,无法成为对外公示的股东。所以隐名股东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慎重,选择可靠的人作为股东一起成立公司,这样一旦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可以在其他股东的同意下直接变更为明名股东,进而直接主张股东的权利。
股票确认书可以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之间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存在争议,如果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合理怀疑证据,被告股东应对其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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