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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因为隐名股东并没有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公司章程、股...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在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也就是说,只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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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2、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依法享有股权,但由于在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信息中的均显示由显明股东持有,因此,在实际的生活中,因为股权价值及收益的不大增大以及其他原因,可能存在显明股东不配合隐名股东完成股权显明化、因显明股东原因导致股权被查封、执行或显明股东将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损害隐名股东的情况。 因此,为了保证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隐名股东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无效,或者在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由于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隐名股东,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名称是显名股东,因此显名股东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可以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
当然是。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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