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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的同时,通知原告提前支付诉讼费用,最后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前支...
民事诉讼法中的交通费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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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律师代理费应由败诉方承担,理由不正确。因为,在一些情况下,虽然确定了责任的比例或义务的承担者,但不能认定他是本案的败诉方。总之,败诉对象是不确定的或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代理费是不公平的。例如,人身伤害案件中混合过错的一方,离婚案件中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因此,败诉方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第二,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在法律关系十分明确的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是可以支持的。因为,在诉讼中,特别是侵权诉讼和合同违约诉讼中,代理费的损失被视为损害事实的范畴,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护权利人的完整合法权益,而不是部分权益。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权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民法典规定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作为损害事实的一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比如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原被告和被告的责任由交警确定,责任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及时向对方赔偿或者支付抢救费用,但是责任方往往会拖延,即使受害者在医院抢救需要治疗的费用也不会支付。同时,这类受害者不懂法律规定,委托律师要求加害人赔偿的费用也应由责任方承担。再比如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被告恶意逃债,故意不履行债务或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实现债权或债权人无权向有关机关收集证据,只能委托律师取证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债权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完全由债务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因此损失应由债务人承担。三是对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在审判实践中也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况。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对律师收费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律师收费过多、收费不合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由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做法是不公平的。
当案件诉讼程序启动之后,许多当事人就会关心诉讼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诉讼费用是由谁承担?诉讼费用是不是全部由被告承担?为什么作为原告的我还得向法院交诉讼费?……那么,到底诉讼费用由谁交呢?诉讼费用由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费用三部分组成。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交通事故律师费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即由原告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原告、被告各有胜败的,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共同分担,原则上按胜诉、败诉比例分担;撤诉案件,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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