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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新规是怎样的?

2022-09-20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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