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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装置的...
因项目建设确需拆除、迁移以及其他形式改动燃气设施或者对燃气设施进行保护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实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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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燃气设施确需拆除、迁移以及其他形式改动的,应当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二)有保障安全施工的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三)有保障用户安全正常用气和安全恢复供气的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支付燃气费用。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在接到经营者催告单三十日后仍不支付燃气费用和违约金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气。经营者中止供气,应当分别提前三日和十日以上书面通知非居民用户和居民用户。用户支付了燃气费用和违约金后,经营者应当在十二小时内恢复供气。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情况。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地下燃气设施查询要求后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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