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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赔偿范围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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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补偿。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24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22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20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18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16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14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12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10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8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元/月)Χ6月 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基数为30293元。 五级伤残,支付24个月=30293元÷12月Χ24月=60585.6元 六级伤残,支付21个月=30293元÷12月Χ21月=53012.4元 七级伤残,支付15个月=30293元÷12月Χ15月=37866元 八级伤残,支付12个月=30293元÷12月Χ12月=30293元 九级伤残,支付9个月=30293元÷12月Χ9月=22719.6元 十级伤残,支付6个月=30293元÷12月Χ6月=15146.4元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 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基数为30293元。 五级伤残,支付24个月=30293元÷12月Χ24月=60585.6元 六级伤残,支付21个月=30293元÷12月Χ21月=53012.4元 七级伤残,支付15个月=30293元÷12月Χ15月=37866元 八级伤残,支付12个月=30293元÷12月Χ12月=30293元 九级伤残,支付9个月=30293元÷12月Χ9月=22719.6元 十级伤残,支付6个月=30293元÷12月Χ6月=151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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