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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承担责任。农民出于个人目的,将粮食晒在公路上,对道路形成严重的通行障碍,更威胁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对此行为导致...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农民出于个人目的,在道路上晒粮食,给道路造成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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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案情,这个案子是一果多因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在道路上堆放、倾倒、散落物品等妨碍交通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损害。因此,占用公共道路晒粮食的行为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驾驶员在晒满粮食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排除道路管理者忽视管理的责任因素。《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还规定,道路管理人员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履行清理、保护、警示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不能排除的责任因素在于驾驶员本身。如果驾驶员能够在客观条件下预测损坏的结果,,但如果采取措施不当,或者相信可以避免,让损害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情况下也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农民应当对干粮造成的交通事故负责。农民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严重阻碍道路正常交通,威胁道路交通的公共安全。因此,由行为造成的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机动车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的,也应当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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