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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行政...
我来为您解答对情节复杂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疑惑。《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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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一事不再罚”有以下三方面涵义: 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处罚; 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所谓的“复议前置”原则.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来加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这种限制。
复议机关是你们上级机关,你们认为复议机关有错可以通过向更上一级机关反映情况,再此之前,你们只有服从,因为下级要服从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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