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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缺乏订约的能力和订约权,因此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必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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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其所负担的给付,从而使债消灭的。 债务人原则上应依债的标的履行债务,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但也不尽然。在双方当事人合意时,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代物清偿仍然发生债消灭的后果。 代物清偿发生以下效力: (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 (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 (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 (四)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 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 (五)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1.首先,同案犯的指认和供述在诉讼中本身也属于被审查对象,存在虚假和捏造的可能性,无法作为独立的证据,尤其是指控他人有罪的证据。 2.其次,在证据种类上,同案犯的指认在证据种类上仍属于“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形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该证据属于待补强证据,属于孤证,必须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第三,在证据效力上。对被告人供述尤其是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认进行更为严格的认定和甄别,是因为同案犯在承担刑事责任上的独立性。 同案犯之间“趋利避害”的思想必然会导致其互相推卸罪责,来减轻自己的责任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对于同案犯的供述和指认,本身无法排除其出于逃避、推卸罪责等目的而拉拢他人下水、恶意指认他人的意图存在,因此,其虚假的可能性更大,必须综合全部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其真伪,以更为确实、充分的物证等其他证据来印证被告人的供述。
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并对财产、子女的抚养协商明确,便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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