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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具体的拘留时间与其所触犯的法律有关,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最长不超过37天。 2.行...
行政拘留从什么时间算起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的界定,一、《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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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时间。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于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执行,则应当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二、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又称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具体算法如下:第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实践中公安机关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写到“我局已于x年x月x日x时将涉嫌xx罪的xx刑事拘留”。既然《拘留通知书》注明了拘留开始于x时,按照正常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该从那时起开始计算。第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此规定保证了在实践中,羁押期不会因假期的原因而延长,体现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同理,将执行拘留的首日计算在拘留期限内,更有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第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
对于一般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天,14天内未批准逮捕的,应当释放。对于逃跑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刑事拘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7天,37天内未批准逮捕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刑事拘留期限自查明真实身份之日起计算。司法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拘留决定书》和《拘留通知书》,《拘留决定书》和《拘留通知书》中规定的拘留时间是拘留期限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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