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限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限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资料、行驶资料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两款限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差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提议保证人,或者监视寓居、予以逮捕。对违背取保候审限定,需要予以逮捕的,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捕。本条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考察作发生明确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限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限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资料、行驶资料交执行机关保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58人已浏览
1,200人已浏览
838人已浏览
1,7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