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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法院变更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人身权利,可以分为婚生和非婚生。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根据21号令第16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在取得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
首先,现有监护人不能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变更监护人的前提;其次,有必要提出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最后,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于被监护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例】某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的背部、双臂,用火钳鞭打林某的双腿,还常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年8月起,村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多次批评教育林某某,但林某某拒绝悔改。2014年1月,有关部门联合教育林某某。林某某写下了不再殴打林某的书面保证,但仍不想悔改。五月二十九日凌晨,林某某再一次用菜刀割伤了林某的背部双臂。为此,公安局对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以1000元罚款。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将林送到市救助站临时安置。6月13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虐待林某某为由,要求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林某某对林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民委员会作为林某某的监护人。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征求了林某的意见。林某表示不愿与母亲林某某共同生活,也不愿追究林某某的刑事责任。【判决】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林某进行教育和指导。因为他认为林某不听话,过打骂等手段长期虐待林,经有关单位教育仍拒绝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林。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林的身心健康,所以他不应该再担任林的监护人。根据民法有关规定,被申请人林某某被判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担任林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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